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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裁判要旨解析——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

发布日期:2024-03-21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欧洲杯下注》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答记者问时均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做出裁判”。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案例371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案例共34个,包括2个指导性案例和32个参考案例。为了全面了解入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裁判要旨,通过分类解析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关联问题拓展分析、归纳裁判依据对入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本期推出: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旨解析——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

第一期

 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4个案例的裁判要旨涉及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入库案例裁判要旨归纳

首批入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欧洲杯压球》第115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3)个至第(9)个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欧洲杯压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

裁判要旨: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欧洲杯压球》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

裁判要旨:“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欧洲杯压球》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与上述裁判要旨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件还有:(2017)最高法民辖30号、(2018)最高法民辖41号、(2021)最高法民辖16号、(2023)最高法民辖32号。

二、关联问题拓展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

首批入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未涉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欧洲杯压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多数地方法院均持否定观点,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该观点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但仍存在少数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持肯定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否定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27日《欧洲杯下注》第五版发表署名“高民智”的《欧洲杯压球》专稿,就《欧洲杯下注》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指出“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欧洲杯压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辖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欧洲杯压球》予以进一步明确。”

(注:“高民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集体笔名,署名“高民智”的文章亦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流观点)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16号

裁判观点: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32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但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肯定观点

《欧洲杯下注》(湘高法〔2022〕102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此外,《欧洲杯下注》(审委会会议纪要〔2018〕3号)也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但该司法文件已于2020年12月31日,由苏高法〔2020〕291号文宣布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不适用专属管辖

首批入库的参考案例中“劳务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认为,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双方合同约定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裁判理由并未被确定为裁判要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均认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内容,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但是,若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仍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0号、(2019)最高法民辖71号、(2023)最高法民辖39号、(2023)最高法民辖76号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一般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辖12号案件中认为,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三、裁判依据

1.《欧洲杯压球》第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3.《欧洲杯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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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妙毅律师 -


❏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具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职业能力水平证书。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及刑事辩护工作经验,善于办理建设工程、金融借款、公司纠纷、商业保理、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诉讼及仲裁案件。秉承精专业、懂行业的执业理念,善用大数据分析、类案检索等方法,以判例研究为切入点准确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和诉讼风险,有效把控案件进程,利用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为客户赢得利益,每年为客户实现利益过亿元。

❏ 代理案件被2021年第7期《欧洲杯压球》刊登,且代理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所采纳。